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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校园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赵文婷2019/08/05 17:2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网络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浙江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党委发〔2017〕34 号)和有关网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络是学校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管理服务的公共通讯平台,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自主投资和第三方投资建成的网络环境是校园网络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 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信息技术中心是校园网络规划、建设、运维和日常运营的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校园网络用户的接入设备由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四条 校园网络出现网络安全事件《浙江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党委201734 相关规定执行。党委安全保卫部负责校园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处理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开展网上疏导正面宣传;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做好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网络管理人员,管理本单位的内部局域网及相关事务,信息技术中心为网络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校园网络覆盖的网络管井、网络光缆、网络电缆、网络设备、网络机房等设施设备以及校园网络 IP 地址、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权利归学校所有信息技术中心代表学校进行统一管理及日常运行维护。

第七条 各单位在校园内开展道路施工、建筑维修、基本建设时,不得损坏校园网络的相关设施。若施工作业确需拆除网络设备、中断校园网络服务的,相关单位需事先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损坏或关停校园网络设施的单位及个人,由学校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信息技术中心或者学校有关单位在开展网络结构优化、配置策略变更和使用方法的调整、网络设备检修、故障隐患排除及网络安全应急演练等工作时,可以由信息技术中心暂时关闭全部或部分校园网络,并通过学校网站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通告。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在信息技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开展子网建设,并将子网建设的设计方案报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备案,子网建设单位承担各子网的日常运维及网络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除杭州市内五校区紫金港校区、玉泉校区、西溪校区、华家池校区、之江校区外的其它区域接入校园网络需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一A 类接入:通过光缆或电路接入校园网络,并共享紫金港校区互联网出口。地址不在杭州市内五校区的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系)等单位采用此模式接入校园网络。

(二B 类接入:通过光缆或电路接入校园网络并与校园网络互联,不共享紫金港校区互联网出口。城市学院、宁波理工学院、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等单位采用此模式接入校园网络。

(三)C 类接入:通过反向虚拟专用网络(RVPN)方式接入校园网络。地址不在杭州市内五校区的校设研究机构或其他单位采用此模式接入校园网络。

第十一条不同校园网络的接入模式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杭州市内五校区的校园网络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采 A 类接入模式和 B 类接入模式的单位,需由各单位自行建立校园网络管理专职队伍管理区域内相关校园网络设施承担区域内校园网络安全责任;采用 C 类接入模式的单位,由单位 RVPN

账户主体承担校园网络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申请接入校园网络的,应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明确接入模式,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校园网络接入。未经信息技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络、私接互联网,不得擅自进行校园网络通讯线路的施工,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网络接入服务。若出现上述行为,信息技术中心有权立刻关闭其网络接入并给予网上通报。

 

第四章 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校园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采用实名认证和有偿服务。师生员工需妥善管理好各自的校园网上网账户和密码信息,若发现密码被盗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信息技术中心。师生员工不得将上网账户转借或转卖他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信息技术中心将冻结相关账号,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账号主体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校园网络内私自架设路由器、代理网关、网络地址NAT)转换器等设施,若出现上述行为,信息技术中心有权终止其网络服务,对校园网络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校园网络的一级域名为 zju.edu.cn,学校的官方网站为www.zju.edu.cn,需要为信息系统(含网站设置二级域名的各单位应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域名服务,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备案后为其开通二级域名。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各单位利用校园网络传输业务信息时,信息传输单位承担发布内容的保密审查责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并不得在连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19  7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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