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校园卡系统商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章庆盈发布时间:2017-09-29浏览次数:3299

浙大发〔201120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校园卡系统商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9.26

  


浙江大学校园卡系统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卡系统商户管理,明确校园卡系统商户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校园卡持卡人利益,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大学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对全校校园卡系统商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校园卡系统商户的设立与撤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卡系统商户是指经向校园卡管理办公室申请,获同意使用校园卡系统支付终端或软件系统并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定期与学校计划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主体。校内各部门由于管理需要,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管理性费用的,也视为校园卡系统商户。根据校园卡系统商户的经营规模,一个校园卡系统商户可以拥有一台或一台以上的校园卡支付终端。

第四条 校园卡系统商户的申请范围:本校所属单位、企业及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经营户或其他校外合作单位。校园卡系统商户按性质分为AB两类,A类为校内商户(本校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及本校各类服务部门),B类为校外商户(在校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校外单位、个体经营户或其他校外合作单位)。

第五条 校园卡系统商户的设立:由申请设立校园卡系统商户的主体(学校院级单位,下同)填写《浙江大学校园卡系统商户开设申请表》,经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方可设立。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交校园卡结算中心,由校园卡结算中心建立财务结算用的校园卡系统商户号,同时为校园卡系统商户开设校内校园卡专用结算经费卡或银行卡。

申请设立校园卡系统商户的主体在申请设立校园卡系统商户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园卡系统商户结算。

第六条 校园卡系统商户的撤销:由校园卡系统商户的主体填写《浙江大学校园卡系统商户撤销申请表》,经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方可撤销,审核后的校园卡系统商户撤销申请表交校园卡结算中心用于撤销校园卡系统商户结算经费卡及办理退还押金手续。

第七条 校园卡系统商户的变更:由于校园卡系统商户变更可能涉及原校园卡系统商户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原校园卡系统商户结算、原校园卡系统商户账户撤销及新校园卡系统商户账户设立等事项,因此在发生校园卡系统商户变更时,原校园卡系统商户的主体应先行申请撤销校园卡系统商户,再由新主体申请设立新校园卡系统商户。

第三章 校园卡系统商户接入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校园卡系统商户负责对所使用的相关设备进行保管、保养和维修。

在校园卡系统建设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期间,由学校统一提供的各类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由校园卡系统商户负责使用和保管。各校园卡系统商户管理部门和校园卡系统商户应对设备的安全性负责,保证其完好无损、不丢失,并配合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开展资产管理与清查。

第九条 校园卡系统商户使用的校园卡接入设备,在免费保修期内,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由厂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因校园卡系统商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故障和损坏的,校园卡系统商户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费用由校园卡系统商户自行承担。造成学校损失的,校园卡系统商户应向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费保修期满后,设备的维修由校园卡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维修费用由校园卡系统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未列入校园卡系统统一建设范围的校园卡系统商户,接入校园卡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由校园卡系统商户承担。由校园卡系统商户自行购置的设备属校园卡系统商户固定资产,不纳入校园卡管理办公室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没有条件采购设备的校园卡系统商户可以向校园卡管理办公室申请租用收费终端。租用设备需缴纳押金3000元,押金交校园卡结算中心,校园卡系统商户凭押金单领用设备。校园卡系统商户还需缴纳每台每月100元设备使用维护费。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需由校园卡系统商户按设备采购金额进行赔偿。

第四章 校园卡系统商户的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卡系统商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园卡结算中心提出结算申请,校园卡系统商户一般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时校园卡系统商户需填写“浙江大学校园卡系统商户结算单”,连同消费清单一起提交校园卡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按校园卡系统商户分类在结算时需交纳一定比例的校园卡交易管理费,具体为:A类校园卡系统商户免收管理费;B类校园卡系统商户按消费额的0.5%交纳学校交易管理费。

第十四条 校园卡持卡人使用校园卡进行消费的票据应由各校园卡系统商户部门自行提供。其票据开具办法由校园卡系统商户各自制定,报校园卡结算中心备案。

第五章 日常使用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商户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浙江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办法。

校园卡系统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校园卡持卡人利益,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校园卡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校园卡持卡人消费时,如发生营业员多收取费用的情况,经校园卡系统商户操作员审核确认后,由校园卡系统商户直接办理退费手续。

因人为因素或校园卡系统设备故障发生校园卡系统商户重复收费或遗漏情况时,校园卡管理办公室根据校园卡系统中校园卡持卡人的消费流水以及校园卡系统商户提供的交易流水进行审核,并将拟处理意见反馈给校园卡系统商户,进行网上公示后由校园卡管理办公室进行系统调帐处理。校园卡系统商户应服从校园卡管理办公室的校园卡系统商户退款(即将校园卡系统商户多收取的费用通过系统调账退还校园卡持卡人账户)或补扣处理。

第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商户应配合、接受校园卡管理办公室按照各项管理规定和校园卡设备使用规范施行的管理,确保校园卡网络的畅通和所用设备的完好。

校园卡系统商户应指导操作员按照校园卡终端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要求,正确使用和操作POS机等终端设备,减少人为差错。

在校园卡网络畅通的情况下,校园卡系统商户不得采用脱机形式营业。如发生网络故障,应及时报修并停止使用POS机等终端设备。

如因网络条件所限不得已脱机营业的校园卡系统商户,应保证每日将交易流水上传至校园卡数据中心,并下载校园卡系统“白名单”和“黑名单”。凡属校园卡系统商户不及时上传交易流水而造成消费流水丢失的,损失由校园卡系统商户自负;造成校园卡持卡人损失的,校园卡系统商户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校园卡系统商户如果不遵守上述第十六条的规定,可能对校园卡系统财务对账产生较大影响,并有可能损害校园卡系统商户和校园卡持卡人利益时,校园卡管理办公室有权要求校园卡系统商户纠正,校园卡系统商户拒不纠正的,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可依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撤销该校园卡系统商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校园卡管理通知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

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1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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